4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內蒙古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關情況進行通報。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廳長張慧宇介紹說,實行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對我國生態環境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解決現行以塊為主的地方環保管理體制存在的難以落實對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難以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監測督查執法的干預、難以適應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的新要求、難以規范和加強地方環保機構隊伍建設等突出問題。
實行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將完成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直接管理市(地)縣的生態環境監測監察機構、市(地)級生態環境局實行以省級生態環境廳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縣級生態環境機構不再單設而是作為市(地)級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三個主要任務。
環保垂改后,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行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本級政府工作部門。旗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調整為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開發區(高新區、工業園區等)的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由各盟市根據實際確定。
環保垂改將上收盟市、旗縣(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職能,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統一行使,通過跨區域派駐等形式實施督察。
環保垂改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重心向盟市、旗縣(市、區)下移,強化屬地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按照國家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改革要求,加強執法能力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執法用車。
據了解,2019年我區將全面完成自治區級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到2020年全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新制度高效運行。